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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換工作后的活動與現在的在留資格相同,請申請延長在留期限。如換工作后的活動與現在的在留資格相關的活動發生了變化,請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。
具有“短期逗留”(旅游、探親等)在留資格的外國人,除出差等短期商業目的外,一般不得在日本工作。
如果提交的文件是用外語寫成的,請附上日文翻譯件(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62條)。任何人都可以翻譯,只要翻譯準確并有譯者簽名。
在留資格的變更、在留期限的延長、再入國許可等在留相關手續的申請,必須由申請人本人到居住地管轄的地方入國管理局提出。
如果同時攜帶舊護照和新護照,就可以在入國管理局等處順利辦理出入境手續。
被拒絕入境日本并被命令離境的外國人必須立即離境!此外,作為一般性規則,將外國人驅逐(遣返)到外國的責任和費用應由外國人登上的船只或飛機的承運人(實際上是航空公司)負責。
拒絕入境的理由有:被認為會對日本的公共衛生、公共秩序、國內安全等構成威脅的外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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